原告:胡其明,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纯,上海东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奇观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汪均丰,职务:总经理。
被告:上海奇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汪均丰,职务:总经理。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芮蒙男。
原告胡其明与被告上海奇观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奇观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原告胡其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胡其明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红林
书记员:邢文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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