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军,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申请人:吴庆勤,女,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炯骅,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弟。
申请人胡军、吴庆勤与被申请人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XXX号XXX层XXX室房产予以查封,并提供了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上海绿茵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银翔路XXX号XXX层XXX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嘉XXXXXXXXXX),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胡军、吴庆勤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马 丹
书记员:吴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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