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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军、闵秀官与张美芬、季新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申请人:胡军,男,1969年1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申请人:闵秀官,女,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志华,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莉,上海市临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美芬,女,1953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申请人:季新跃,男,1985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胡军、闵秀官诉被申请人张美芬、季新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美芬、季新跃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海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美芬、季新跃名下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海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盛  薇

书记员:周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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