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凤丽,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家驹,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男,1964年11月25日,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新都花城丽景园6排5室。
被告:江苏省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凤丽诉被告李明、江苏省航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凤丽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崔迈科
书记员:董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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