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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凤丽与江苏省航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凤丽,女,196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家驹,上海市希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明,男,1964年11月25日,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新都花城丽景园6排5室。
  被告:江苏省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张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凤丽诉被告李明、江苏省航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凤丽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且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崔迈科

书记员:董文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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