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凯,男,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君,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晔,上海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瞿威,男,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申请人胡凯与被申请人瞿威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申请人瞿威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100,000元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并由担保人胡洪妹以其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建东路2幢82号501室房地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胡洪妹所有的坐落于上海市奉贤区南桥镇新建东路2幢82号501室房地产;
二、冻结被申请人瞿威银行存款计1,100,000元,或查封其所有的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 英
书记员:俞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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