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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刚与上海置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刚,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喆元,上海市千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沛麟。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刚与被告上海置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刚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处分自己诉权的权利,其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胡刚负担。

审判员:盛  炯

书记员:侯  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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