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利伟,男,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诉讼委托代理人:袁莹莹,上海刘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浦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龚保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利伟与被告上海浦靓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认为本案涉案合同中的公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被告已向公安部门报案且已立案,故申请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涉及经济犯罪嫌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利伟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 斌
书记员:蔡翠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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