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剑新与张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剑新,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翔,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婷,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丽莉,女,1984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胡剑新与被告张丽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胡剑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丽莉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剑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2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3.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及逾期还款利息。事实及理由: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原、被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本金为320,000元,月利率1%,借期自2016年8月26日至2018年2月25日,被告以其名下汽车作为抵押物。2016年8月29日,原告委托案外人李某某、吕某某向被告转账,共计金额为320,000元。被告收悉借款后,当日配合原告前往上海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手续。然截止今日,被告未依约归还借款、利息或其他费用,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张丽莉未到庭,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出借人、乙方)与被告(借款人、甲方)签订《借款合同》(HHTZ-XXXXXXXXXXX),约定原告向被告出借320,000元,借款月利率为1%,借款期限为自2016年8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合同第五条约定违约责任为:甲方逾期归还借款及利息的,除必须正常交纳利息外,每日按借款金额的0.2%加收违约金直到甲方归还实际全部债务之日止。
  2016年8月26日,原告胡剑新与案外人吕某某、李某某签订《委托付款书》,言明:依据《借款合同》(HHTZ-XXXXXXXXXXX),本人胡剑新出借给借款人张丽莉之借款本金叁拾贰万元整(320,000元)并非由本人账号直接转账,而是委托吕某某先生向张丽莉转账借款人民币140,000元、李某某先生向张丽莉转账借款人民币180,000元。
  2016年8月29日,案外人吕某某通过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向被告名下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号转账140,000元。同日,案外人李某某通过其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向被告名下XXXXXXXXXXXXXXXXXXX的账号转账180,000元。
  审理中,案外人吕某某及李某某均来院表示,其转账给被告张丽莉的钱款,已经和原告胡剑新结算清楚,同意原、被告之间进行处理,两案外人与被告不发生关系。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委托借款书、转账凭证、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注册登记摘要信息栏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借款,双方之间借款的意思表示真实有效,借贷关系合法成立,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关于借期内的利息,原告主张按照双方约定的1%月利率计算,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之和按照月利率2%计算,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有约定,且未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张丽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丽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剑新借款本金320,000元;
  二、被告张丽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剑新上述借款利息(以本金3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按照月利率1%计算);
  三、被告张丽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剑新上述借款逾期还款利息及违约金(以本金32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2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者之和按照月利率2%计算)。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24元,由被告张丽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江梅娟

书记员:金宇杰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