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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剑新与钱肖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剑新,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翔,上海铭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钱肖青,男,1991年9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胡剑新与被告钱肖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钱肖青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黄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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