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嘉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大伟,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婷婷,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景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吴晓桦。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上海景某实业有限公司合伙企业财产份额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5,04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胡某某负担。
审判员:龚 婕
书记员:姜 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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