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勤奋,男,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杰,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陈蓓,上海市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海,男,1957年4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山,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倩倩,上海市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怡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YIHAIINTERNATIONALINVESTMENTMANAGEMENTLIMITED),登记地英属维京群岛。
负责人:李海,职务不详。
第三人:王军良,男,户籍地上海市水城南路XXX弄XXX号XXX室。
原告胡勤奋与被告李海、怡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YIHAIINTERNATIONALINVESTMENTMANAGEMENTLIMITED)、第三人王军良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受理。
原告胡勤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李海返还出资款1,426万元及相应损失(按年利率24%计);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李海负担。审理中,原告胡勤奋于2018年8月21日变更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胡勤奋与被告李海的代持协议有效,原告胡勤奋持有怡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32%股权;2.被告李海协助原告胡勤奋办理变更登记。同年10月17日,原告申请追加怡海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并申请将王军良列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同年10月26日,原告胡勤奋向本院确认,系争32%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6,000万元,而被告李海对原告主张的系争32%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6,000万元持有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沪高法(审)[2011]2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上海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管辖的通知》,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争议标的价值达6,000万元,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孙秋芬
书记员:吴寅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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