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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华辉与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华辉,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辉,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胡华辉与被告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被告徐辉下落不明,无法送达诉讼材料,本院于2019年4月8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徐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于2019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华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辉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华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11万元。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6年春节后,被告因做生意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借款15万元,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15万元,被告承诺一个月内还款。之后,被告陆续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原告就剩余借款向被告多次催讨未果。
  被告徐辉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3日,原告向被告银行账户转账15万元。之后,被告向原告出具落款日期为2016年3月3日的借条及收条一份,确认向原告借款15万元。2016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计划一份,承诺分别于2016年9月13日、9月24日、9月30日、10月9日向原告还款5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
  以上查明的事实,由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条及收条、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以及还款计划各一份予以证明,并经庭审出证,本院经审核予以确认。
  审理中,原告表示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4万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的陈述以及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认定被告尚结欠原告借款11万元的事实。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被告理应及时返还借款,现被告拖欠至今未归还,构成违约。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放弃了自己的诉讼权利,法律后果自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华辉借款1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徐辉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陶惠萍

书记员:王爱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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