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华辉,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辉,男,1977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
原告胡华辉与被告徐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2日立案。原告胡华辉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18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华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牛子y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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