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繁昊,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翔,上海一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告胡某与被告孙某、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胡某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541元,减半收取为12,770.5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张鎏馨
书记员:胡智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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