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又文,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沙,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娴,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泉明,男,1969年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万寿新村XXX号XXX室。
原告胡又文与被告金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原告胡又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又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王爱铭
书记员:薛永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