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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友顺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夏雪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友顺,男,196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俊青,上海保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夏雪锋,男,197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负责人:祝建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莉娜,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玮桐,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友顺诉被告夏雪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柯桥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夏雪锋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梁志泉

书记员:姚伟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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