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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叶某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华,上海衡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被告:梁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叶某某、梁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月12月3日立案。2018年12月24日,原告胡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储刘明

书记员:丁  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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