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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善来与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上海金盛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善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被告:上海金盛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原告胡善来与被告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金盛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向其依法寄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善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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