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善来。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江红,上海汉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被告:上海金盛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
原告胡善来与被告上海春申汽配市场有限公司、被告上海金盛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向其依法寄送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善来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春芳
书记员: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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