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嘉玲,女,1981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火卫明,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德易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徐林芳。
被申请人:徐林芳,女,196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申请人:陈鑫岚,男,1993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申请人胡嘉玲与被申请人上海德易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徐林芳、陈鑫岚,被告上海奉贤区明馨艺术养老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嘉玲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德易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徐林芳、陈鑫岚,被告上海奉贤区明馨艺术养老院的银行存款57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胡雅华自愿以其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浦秀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房屋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嘉玲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德易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徐林芳、陈鑫岚,被告上海奉贤区明馨艺术养老院的银行存款57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胡雅华位于上海市闵行区浦秀路XXX弄XXX号XXX室的担保房屋。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胡嘉玲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蒋宇娟
书记员:张梦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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