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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国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胡国佩,女,1953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毅,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胡国佩因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2民终63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胡国佩申请再审称,胡国强虽然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但是其早已加入阿根廷国籍,且不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不属于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依法不符合承租人资格。胡国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系争房屋原承租人胡凤仪死亡后发生公房承租人变更时,胡国强的户籍在系争房屋内,而胡国佩的户籍未在该房屋内。胡国佩提起本次诉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对胡国佩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胡国佩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胡国佩的再审申请。
  

审判员:傅启超

书记员:唐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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