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国军,男,1964年2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娴,上海富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原告胡国军与被告和勤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立案。原告胡国军于2019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国军自愿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国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国军负担。
审判员:徐小红
书记员:陆 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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