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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阴某某、高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侠,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阴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容城县。
被告:高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容城县。
被告:阴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容城县。
被告:杨雪,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容城县。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阴某某、高某某、阴涛、杨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贵侠到庭参加诉讼,四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四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货款328600元。2、诉讼费用等由四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四被告系家庭共同成员(阴某某与高某某系夫妻关系,阴涛与杨雪系夫妻关系,阴某某与高某某为阴涛、杨雪的父母),四被告共同经营服装生意。自2012年开始到2015年6月份,原告与四被告间曾有布料业务往来。四被告购买原告布料,每次被告购买布料后都在送货单上签字。到2015年2月2日,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欠原告布料款172000元(有阴某某、阴涛亲笔签字)。后被告又购买原告布料,有被告的签字为凭。时至今日,虽经原告多次催要,但四被告仍欠原告布料款328600元未还。故诉至法院。
四被告未提出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阴某某、高某某、阴涛、杨雪系家庭共同成员,阴某某与高某某系夫妻关系,阴涛与杨雪系夫妻关系,阴某某与高某某为阴涛的父母,四被告共同经营服装生意。自2012年开始到2015年6月份,原告与四被告间有布料业务往来。四被告购买原告布料,到2015年2月2日,经双方对账结算被告欠原告布料款172000元。后被告于2015年3月20日、2015年4月2日、2015年6月1日、2015年6月5日又购买原告布料,货款分为:35569.5元、76601.5元、180713元、78693元。2016年4月18日,被告返货价款114977元,现仍欠原告布料款328600元。经催要未果。
上述事实有欠据、收货单、发货单、常住人口信息、户信息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四被告家庭共同经营,欠款应共同偿还。四被告未提出答辩,视为对其抗辩权利的放弃。四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阴某某、高某某、阴涛、杨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清偿原告胡某某货款328600元。
案件受理费3115元,由四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郑国新

书记员:杨淳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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