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国章,男,1962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博,上海方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叶红,女,1977年1月2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孙叶涛,男,1983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刘剑锋,男,1965年1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国章诉被告孙叶红、孙叶涛、刘剑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国章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国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管玉洁
书记员:张筱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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