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国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雅清,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巍。
被告:俞良。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润辉,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胡国荣与被告唐巍、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需要,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原告胡国荣与被告唐巍、俞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宋丽君
书记员:杨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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