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原告:朱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嘉定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亦肖,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上海市朝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杨德凤。
原告朱某、胡某某与被告上海国际机电五金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后,原告朱某、胡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朱某、胡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卢华艳
书记员:李佳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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