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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明与黄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大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居民,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少云,湖北泰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胜甫,通城县石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通城县人,居民,住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水平,通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胡大明与被告黄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10日、2017年8月16日分别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大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少云、徐胜甫,被告黄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桂水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大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赔偿因拒不支付合伙利润款,给原告造成的高额借款利息损失计325982.75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09年6月1日,原、被告双方订立合伙协议,二人合伙对通城县老防疫站职工宿舍楼进行改造,二人分工由原告负责施工,被告管账。工程完工后,二人于2009年12月9日进行结账,在扣抵原告经手的售房款后,原告应进利润191878.75元,因被告管钱,钱在被告手上,被告应支付原告利润191878.75元。但被告出于不良目的,拒不向原告支付利润款,并以重帐为名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为逼原告就范,又唆使黄鹏、孔庆明、黎伟平、凡长青、黄树林、徐庆辉、黎汉战向法院起诉。根据分工钱在被告手中,二人分账时,此改造工程所有的材料款及各项开支款等,这些钱全由被告支付,但法院认定原、被告二人系合伙,均判决由二人共同承担,故原告又迫不得已向社会借高息支付上述人员款项,共计136926元。原、被告合伙纠纷经法院审理判决由被告支付原告合伙利润款328804.75元。在诉讼中,原告交反诉费6400元,审计费18000元,合计353204.75元。
原告认为,二人于2011年12月9日结算,原告应进红利191878.75元,至2013年12月30日止,原告代被告支付工程款及诉讼费用136926元,支付反诉费及审计费计24400元。因原告欠他人几十万元债务,均是2分的利息,如被告按时向原告支付红利,原告则少承担他人利息;如被告及时将其在手上的工程款支付黄鹏等7人,原告同样不会造成利息损失。被告不及时向原告支付红利,不将手中所保管的钱偿付工程款,造成原告承担了不应有的利息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
被告黄某某辩称及反诉称,一、因原告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1、原告起诉已超过了二年的法定诉讼时效。其依法不具有诉权,原告在与本人合伙结算一案中,2012年针对本案相关事实(合伙利润),已对本人提起了反诉,但其既未对相关的损失提出反诉,也未向本人追偿,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其反诉时开始计算,至今已有超过了二年的诉讼时效,失去了起诉权。
2、原告起诉要求本人赔偿不支付合伙利润款给其造成的损失计325982.75元。一是本人与原告没有签订合同约定计算损失和损失计算方法;二是国家法律没有规定计算损失和损失计算方法。显然,要求赔偿损失是没有依据的无理诉求。
3、本案合伙事务还未完成,还不具备最终结算条件。
双方合伙建造的通城县老防疫站职工宿舍楼改造工程还存在以下问题没有及时处理:A.屋面浸水;B.墙体发裂;C.投梁发裂;D.超规划面积应补交的规费未交;E.建筑安装税没有交纳;F.房产证没有办理;因这些事务未及时处理好,至本人还有303790元房款无法收回,因此,双方合伙事务还不能最终结算。
4、本人已单方对双方合伙建造的房屋进行过维修共计支出约5万元,原告却不认账。
5、本人与原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经通城县人民法院(2012)鄂通城民初字第002244号判决书和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咸中民终字第1043号判决书判决结案,本人不服已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假如原告具有诉权的话,也应等待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结案(与本案相关的最终判决)出来之后才能起诉。
二、基于答辩意见中的事实和理由,提出如下反诉请求:
1、判决原告承担本人已维修合伙工程房屋的费用和未收款约5万元。2、由原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本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1日,原、被告合伙对通城县老防疫站职工宿舍楼进行改造,自愿签订一份合作协议,内容为:老防疫站职工宿舍楼改建合作协议
黄某某、胡大明合作改建老防疫站职工宿舍楼达成如下协议:
一、防疫站改建工程共同投资、平等受益。本次共投资捌拾万元,各出资肆拾元,利息共同支付。再有资金缺口另行筹措。
二、胡大明主管工地业务、财务支出签字。管理会计账,黄某某主管现金。
三、所有售房合同由胡大明签字并黄某某开出售房收据有效。预收原住户补价由黄某某开出收据,胡大明签字生效。半个月对一次账,到场材料由保管员签字有效入账。
四、各住户房款回笼后,先付借支及利息,再付工程款项等,剩余再分红。
五、此协议一式二份,签字之日起生效。
签字:黄某某胡大明

书记员: 娄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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