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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奶与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奶,女,1954年12月29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军,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杨劲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笠黎,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锋,上海恒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奶与被告上海国际主题乐园有限公司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胡奶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徐中华

书记员:孙倩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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