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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娟与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娟,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初,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楚真,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沈树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颖,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慧,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娟诉被告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胡娟撤诉处理。
  
  
  

审判员:徐燕菁

书记员:朱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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