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鉴岗,上海邑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翔虹电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继生,北京市安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上海翔虹电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王晓蕾
书记员:沈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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