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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定国与上海紫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定国,男,1972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辰荣,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轶炜,上海英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紫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荣荣,上海国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定国与被告上海紫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与有关法律相悖,本院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定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胡定国负担。

审判员:何  超

书记员:顾育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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