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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小弟与李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小弟,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恩锁,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树红,男,196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原告胡小弟与被告李树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小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施恩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树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小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30,220元;二、被告支付原告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偿付之日的利息,按照年利率6%计算。事实与理由:原告从事管道风口加工,被告从事空调安装。2014年期间被告向原告采购风口,尚余130,220元货款未给付原告。2018年5月6日,在原告的一再催促下被告出具欠条,但被告至今未能付款。故涉诉。
  被告李树红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2018年5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言明:今欠到胡小弟材料款130,220元,大写壹拾叁万零贰佰贰拾元整。
  以上事实,由欠条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从原告提供的欠条,可以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被告应当按照欠条上载明的货款金额130,220支付原告货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要求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并无不当,但因双方当事人对起算时间并无约定,故应从原告主张之日,即本案起诉之日起算,以年利率6%计算。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树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胡小弟货款130,220元;
  二、被告李树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胡小弟上述欠款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19年10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案件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1,452元,由被告李树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姚  蕾

书记员:薄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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