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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与晋某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铭,上海市前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申请人胡某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晋某名下银行存款7,00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性权益,并已向本院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晋某名下的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胡某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王欢群

书记员:裘泱泱  李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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