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巧志,男,1965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胡巧志诉被告上海优帕克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告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0.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上海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此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上海优帕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9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闵 纯
书记员:励希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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