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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巫甲寻衅滋事一案_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4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31988********,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宁蒗彝族自治县**乡**村委**村**号,案发前住湖南省长沙县榔梨镇保家小区旅馆。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9日被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案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4月17日两次退回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同年2月23日、5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依法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3月8日20时许,胡某某与白顺(已行政处罚)、胡迎章(已行政处罚)酗酒以后,三人一同在长沙县**街道土岭社区依恋KTV包厢内,无故对包厢内的茶几、话筒等物品进行打砸,造成包厢内的财物损坏,KTV老板遂即报警,警务人员到达现场后,对胡某某的行为进行劝阻,其不听劝阻对警务人员进行拉拽、推搡,并且脚踢警务人员,造成警务人员受伤。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湖南省长沙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任意毁损公私财物价值达到二千元,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长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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