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
原告胡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贺雷,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东窑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张继义,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许彦民。
委托代理人梁树柏。
第三人王某金。
本院审理的原告胡某某、胡某某诉被告承德县下板城镇东窑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王某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6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胡某某在诉讼期间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其提出的撤诉申请并无不当,应准予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某、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栾春华
审判员 张文利
人民陪审员 陈浩然
书记员: 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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