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建兴,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於小玲,女,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以上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诗图,上海申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荣秀,女,1962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被告:刘文斌,男,199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运柱,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凤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建兴、於小玲与被告汤荣秀、刘文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胡建兴、於小玲于2019年3月18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建兴、於小玲撤回起诉。
本案鉴定费人民币4800元,由原告胡建兴、於小玲承担。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原告胡建兴、於小玲承担。
审判员:王春晖
书记员:朱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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