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
委托代理人:江霞,湖北楚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天鹅洲开发区。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518号。
负责人:毕伟,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军伟,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张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江霞,被告李某某,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万军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对交通事故损失115857.64元在保险范围内赔偿;二、判令被告李某某、张某某在上述保险赔偿限额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为2016年5月2日12时50分许,事故发生的地点为武汉市江夏区武昌大道港桥街路口,事故造成两车受损、原告胡某某受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李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司法鉴定,原告胡某某伤残程度为十级,后期医疗费3000元或以实际支出为准,护理时间为60日,误工时间为150日,鄂A×××××号车车主为被告张某某,被告李某某借用该车出行,该车在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商业三者险购买了不计免赔等要素均无异议。本院对上诉事实予以确认。
双方争议的要素为:1、残疾赔偿金;2、误工费;3、护理费;4、被扶养人生活费。
本院结合庭审中双方的举证与质证,对上述争议要素认定如下:1、残疾赔偿金,由于原告胡某某所提交的证据足以证实其土地和房屋均被征用,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镇,故原告胡某某主张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2、误工费,由于原告胡某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误工损失情况,应参照本地居民服务业平均标准结合司法鉴定意见计算至定残前一日;3、护理费,住院期间有证据证实的部分按照护理费发票金额予以计算,其余时间应参照本地护工行业平均工资标准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予以计算;4、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胡某某之母已年逾88周岁,且有当地村委会出具证明证实其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收入来源,其主张被扶养人生活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计入残疾赔偿金项下。
综上,原告胡某某因交通事故受损,依法有权获得赔偿。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86463.6元,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为3970.34元,由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970.34元。由于原告胡某某的损失未超出保险赔偿限额,本院判决由被告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直接予以赔付,被告被告李某某垫付的款项应予返还。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赔偿原告胡某某各项损失共计90433.94元(其中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86463.6元、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970.34元);
二、由原告胡某某退还被告李某某垫付款1743.3元;
综合以上两项之后,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付原告胡某某88690.64元,代原告胡某某退还被告李某某1743.3元。
三、驳回原告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为515元,鉴定费1800元,合计2315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63元,被告李某某负担22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名称: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许方芳
书记员:罗媛媛 胡某某赔偿清单 一、赔偿项目 (一)医疗限额 1、医疗费为10100.34元 2、后期治疗费3000元 3、住院伙食补助费435元(15元×29天) 4、营养费435元(15元×29天) 小计13970.34元 (二)伤残限额 5、残疾赔偿金项 (1)残疾赔偿金54102元(27051元×20年×10%) (2)被扶养人生活费2274元(18192元×5年×10%÷4) 6、护理费6994.6元(4350元+31138÷365天×(60-29)天】 7、误工费10493元(31138元÷365天×123天) 8、交通费600元 9、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 小计76463.6元 二、计算方法 1、医疗限额内胡某某损失为13970.34元,由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内赔偿10000元;伤残限额内胡某某损失为76463.6元,由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在交强险伤残限额内赔偿76463.6元; 2、超过交强险部分损失为3970.34元,由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3970.34元。 综上,由平安财保湖北分公司共赔偿90433.9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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