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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建新与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建新,男,1958年2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峰,上海必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XXX号洋山保税港区国贸大厦A-525室。
  法定代表人:田民芽。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建新与被告德邦(上海)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建新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建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元(原告胡建新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胡建新负担。
  
  

审判员:金劲松

书记员:夏佳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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