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德成,曾用名:胡信德,男,1979年5月15日出生于山东省茌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茌平县。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24日被茌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1日被茌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茌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1月29日被茌平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茌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8年3月1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茌平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同日由茌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端木宪强,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6月10日02时许,在山东省茌平县信发铝轮公司,被告人胡德成和其同事刘某因工作原因发生口角,后互相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胡德成用铁耙将被害人刘某右手打伤,经鉴定刘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就上述指控,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并宣读了物证黑色铁耙、白色伞把;证人周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其伤情鉴定术;被告人胡德成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德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予以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胡德成明知他人拨打报警电话,仍在现场等候,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胡德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对指控的相关犯罪事实辩称,自己不是故意打伤的被害人,是在对方打自己的过程中用铁耙抵挡过失形成的。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无异议,认为,本案被害人对本案的引起存有一定过错,被告人胡德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建议法庭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0日02时许,在山东省茌平县信发铝轮公司,被告人胡德成和其同事刘某因工作原因发生口角,后互相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胡德成用铁耙将被害人刘某右手打伤,经鉴定刘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处理)。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书证受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该案由刘某于2017年06月10日02时42分报案至茌平县公安局信发派出所,茌平县公安局于2017年6月10日立案侦查。2、物证黑色铁耙、白色伞把各一个3、证人周某的证言,证实胡德成和刘某打架的时候,我当时在场。我在茌平县信发铝轮保卫科工作,我和胡德成、刘某都是同事,刘某是胡德成和我的班长,2017年6月10日我们三个一块值夜班,2017年6月10日两点半左右,我从茌平县信发铝轮厂区巡逻回来,当我走到值班室北面的登记桌子旁边时,我看见刘某在值班室西窗户外站着,正在通过窗户说胡德成‘闭着熊眼值班’,然后胡德成说“妈了个逼,你哪个眼看着我闭着眼值班了”,然后双方争吵了几句后,刘某就进到值班室和胡德成扭打在一起,然后胡德成先跑出来,在值班室东北方向捡起一个拖把,刘某也跟着追出来,我没注意到刘某手里拿着什么东西。因为外面很黑,我只是听到他们二人在值班室外的东北角对骂了几句,没有看见双方怎么打斗的,然后看见刘某用左手握着右手,走过来了,当时刘某手上还滴着血。刘某让我拨打了120和110电话,然后救护车来把刘某接走了,接着你们就来了。4、被害人刘某的陈述我被胡德成打伤了。2017年6月10日2时30分许,我在信发铝轮门岗北面的登记处,胡德成在信发铝轮门岗值班室外间屋内,我发现胡德成在值班室内闭着眼睛坐在椅子上睡着了,我就通过值班室窗户对胡德成说:“上着班你怎么睡觉啊!”胡德成说:“我没睡觉。”然后我们两人就争吵起来,我们两人互相骂对方几句后,我就进入到值班室内,胡德成一看我进来了,他就拉开面前的抽屉拿出一把长约三十多厘米的木把铁锤子。我一看胡德成拿着铁锤子向我走来,我就上前争夺他手中的锤子,但是在抓他手的过程中,我并没有抢到锤子,还被他用锤子砸了左胳膊几下,我一看没有抢到锤子,我就跑到值班室内桌子旁边找到了一个长约1米多的铁质白色的遮阳伞的伞把,胡德成一看我拿着伞把来了,他就立即跑出值班室向东跑了,我也跟着跑出来,我出来发现胡德成手里拿着一个长约2米的铁耙子,而且胡德成举着铁耙子向我冲过来,我当时左手拿着伞把,我用右手向上一挡,铁耙子的一根叉头就扎到我右手虎口附近了,我把伞把一扔,用左手把扎在我手中的铁靶子拽出来。马上用左手按压着右手的伤口,朝着西边的登记处走,这时我看见周某在登记处站着,我让周某拨打了120、110电话,接通电话后我报的警,然后救护车来把我接到茌平县中医院了,中医院医生处理不了,我就来聊城市人民医院了。5、被告人胡德成供述,我在茌平县信发铝轮公司保卫科上班,我和刘某是同事。2017年6月9日11时30分我和刘某、周某一块上夜班。2017年6月10日2点20分左右,我在值班室外间屋里坐着,刘某在值班室门外的进出登记处坐着,刘某在窗户外对我说“你闭着眼值班啊”,我说“你哪只眼看见我闭着眼值班啊”,刘某说“你个没爹的闭着眼值班”,我说“你个没爹的闭着眼值班”,然后我就看见刘某向值班室走来,我顺手从抽屉里拿了一个东西。刘某进屋后用左手抓住我的衣领,我也用左手抓着刘某的衣领,刘某说“你放下”,我说“我就不放”,刘某说“你砸我试试”,我说“你打我我就砸你”,刘某先松开我,我也松开了刘某,然后刘某跑到值班室里间屋拿了一个铁伞把,我就跑出去拿了一个拖把。这时刘某追出来,他双手拿着伞把戳我,我双手拿着拖把挡住了,我往后退时看见一个铁耙子,我就丢掉拖把拿起铁耙子,刘某又上前用伞把戳我,我双手拿着铁耙子向刘某挥了一下,刘某说“打到我手上了,出血了”,我就看见刘某向值班室拿卫生纸去了,我待在原地没动。刘某让周某先后打的120、110,救护车把刘某接走后,我就在信发铝轮公司门岗等着,然后你们民警就来了。6、鉴定意见(1)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茌)公(刑)鉴(伤)字[2017]423号,证实刘某损伤构成轻伤二级。(2)法医物证鉴定书,(聊)公(刑)鉴(遗传)字[2017]268号,证实在送检的信发铝轮公司保卫科提取的铁耙上检出人血,支持为被害人刘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7、办案说明,证实2017年06月10日凌晨2时许,信发派出所接局指挥中心指令:信发铝轮公司有人打架。办案民警遂赶往现场,到信发铝轮公司门岗后,被告人胡德成称自己打伤刘某,刘某已被送往医院,办案民警遂口头传唤胡德成到信发派出所。被告人胡德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用铁耙打伤刘某的违法行为。办案民警遂暂以行政案件受案,2017年6月20日。刘某损伤被鉴定为轻伤二级,转立为刑事案件处理。8、民事赔偿协议、谅解书各一份。上述证据均经法庭调查、举证、质证、辩论、核实,合议庭予以确认。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茌检公刑诉〔2018〕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德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茌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振华、张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刘某及其诉讼代理人刘振华,被告人胡德成及其辩护人端木宪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德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刑罚。但念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悔罪,其亲属又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得到被害人一方的谅解,并有自首情节。综观全案情节,对被告人胡德成不予羁押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被告人胡德成的辩解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所持被告人胡德成系自首的辩护意见与法庭所查证的事实相符,亦于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酌情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德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随案移送的铁耙一个、伞把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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