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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黄立新、蕲春县花某生物质燃料产销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奕军,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立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蕲春县。
被告蕲春县花某生物质燃料产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蕲春县青石镇花某村。
法定代表人黄立新,该合作社主任。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高维,蕲春县青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胡某某与被告黄立新、蕲春县花某生物质燃料产销专业合作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奕军、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高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由二被告支付拖欠运费款4575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为被告提供运输服务,截止2018年4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费55750元,并由被告出具了欠据并加盖公章。后被告偿还了10000元,尚欠45750元至今未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无果,故提起诉讼。
黄立新辩称,欠原告运费属实,但已偿还了1万元,且此欠款属于合作社所欠,我个人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
蕲春县花某生物质燃料产销专业合作社辩称,欠原告运费属实,但已偿还了1万元,应从欠款中予以扣减。
经审理查明,被告蕲春县花某生物质燃料产销专业合作社因为凯迪电厂供应生物燃料,遂于2016年6月约请原告胡某某为其提供运输服务,截止2018年4月30日,经双方结算,被告蕲春县花某生物质燃料产销专业合作社尚欠原告胡某某运费55750元,当即由被告黄立新向原告胡某某出具了欠据,并加盖“蕲春县花某生物质燃料产销专业合作社”公章。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蕲春县花某生物质燃料产销专业合作社偿还了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被告黄立新出具的并加盖公章的欠条、微信记录及原告的陈述证实,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蕲春县花某生物质燃料产销专业合作社欠原告胡某某运输费用55750元,扣除已偿还的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蕲春县花某生物质燃料产销专业合作社应依约履行支付所欠运费的义务。被告黄立新系合作社负责人,其向原告出具欠据应认定为履行职务行为,且欠据上加盖了合作社公章,故其不承担本案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蕲春县花某生物质燃料产销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胡某某支付运输费45750元;
二、驳回原告胡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4元,减半收取计597元,由原告胡某某负担108元,由被告蕲春县花某生物质燃料产销专业合作社负担4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学军

书记员: 王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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