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志伟与许伟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志伟,男,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伟江,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胡志伟与被告许伟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胡志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志伟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媛媛

书记员:金恣晔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