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志伟,男,196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维亮,上海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伟江,男,1983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
原告胡志伟与被告许伟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原告胡志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且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志伟撤诉处理。
审判员:王媛媛
书记员:金恣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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