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志刚,男,1975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珏,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忱,上海问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吉国林,男,196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
申请人胡志刚与被申请人吉国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志刚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吉国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申请人胡志刚以其坐落于上海市嘉定区民丰路XXX号XXX室的房屋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之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申请人胡志刚名下位于上海市嘉定区民丰路XXX号XXX室的房屋,期限为3年;
二、上述条款执行完毕后,冻结被申请人吉国林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胡志刚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开红
书记员:陈伊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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