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胡忠鑫与胡万军、李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胡忠鑫
胡万军
李淑华

原告胡忠鑫,男,1975年6月7日出生,汉族,工人。
被告胡万军,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
被告李淑华,女,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胡忠鑫诉被告胡万军、李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袁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忠鑫、被告李淑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万军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据以上事实,本院认为,二被告向原告借款是事实,二被告为偿还银行贷款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借据,属民间借贷,没有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是一种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与二被告的借贷关系明确,二被告作为借款人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二被告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原告关于25000元逾期利息加上二被告之前偿还的10000元利息的主张未超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数额,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胡万军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按缺席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万军、李淑华共同偿还原告胡忠鑫本金270000元及利息25000元,共计29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3元由被告胡万军、李淑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第二百一十一条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胡万军、李淑华共同偿还原告胡忠鑫本金270000元及利息25000元,共计29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给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63元由被告胡万军、李淑华负担。

审判长:袁野

书记员:王秀娟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