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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思思与宋敏杰、杨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独角龙 评论0

  原告:胡思思,女,198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炜,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敏杰,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杨文俊,男,199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胡思思与被告宋敏杰、杨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被告宋敏杰、杨文俊下落不明,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凌  莉

书记员:朱春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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