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胡思思,女,1985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丽,上海同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佳君,男,1986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胡思思与被告王佳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思思于201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佳君名下银行存款460,000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王佳君名下银行存款46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庄 倩
书记员:陈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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