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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与裴某某、裴青山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胡某某
何丽(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
裴某某
裴青山
武汉市沌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
张毅
宋丽杰特别授权代理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原告:胡某某。
法定代理人:汪桂兰(系原告母亲),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何丽,湖北恒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裴某某,司机。
被告:裴青山,司机。
被告:武汉市沌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联城路。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蔡甸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汉阳大街780号。
代表人:胡超。
委托代理人:张毅、宋丽杰。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道。
代表人:林峰。
委托代理人:张毅、宋丽杰。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10)阳保字第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涉及本次交通事故的纠纷已由本院处理并执行完结,根据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武汉市沌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鄂AN2211号中型自卸货车的查封。
解除对所有权人为吴园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七里二村38号203室(建筑面积70.60平方米)房屋一套的查封。

本院于2010年4月9日作出(2010)阳保字第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涉及本次交通事故的纠纷已由本院处理并执行完结,根据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武汉市沌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鄂AN2211号中型自卸货车的查封。
解除对所有权人为吴园的坐落于武汉市汉阳区七里二村38号203室(建筑面积70.60平方米)房屋一套的查封。

审判长:吴勇胜

书记员:柯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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