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恒家,男,1951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张洁,男,1985年5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超,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胡韵名,男,1979年6月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凯旋路XXX弄XXX号XXX室。
第三人:上海赫煊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泗泾镇文化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胡韵名,总经理。
原告胡恒家与被告张洁、第三人胡韵名、第三人上海赫煊自动化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继续审理。
审判员:张 莉
书记员:黄 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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