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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曹某某与上海泓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胡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原告:曹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列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苗苗,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泓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细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睿,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思妤,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某、曹某某与被告上海泓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019年10月1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胡某、曹某某撤诉处理。
  

审判员:陈亮亮

书记员:陈霞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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