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
胡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欠款本金70000元;2、本案因诉讼支出的费用均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月28日上午,被告曹某某从原告胡某某处借到现金33000元,于当天晚上偿还给原告1500元,2019年1月29日上午被告又偿还原告1500元,但是当日下午被告因资金周转又在原告处借款40000元,同时为原告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其在原告胡某某处共借到现金70000元,但是借款后被告一直未偿还上述欠款,经原告屡次催要,被告找各种理由推脱,毫无任何还款的意思及事实。截至今日,被告仍未偿还上述欠款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告诉,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曹某某姓名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胡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铁民
书记员: 薛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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