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成猛,男,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河北凤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少伟,男,汉族,农民,现住秦皇岛市。
原告胡成猛与被告曹少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强、被告曹少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胡成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欠款本金70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本案因诉讼支出的费用均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2月9日,被告曹少伟因资金周转从原告胡成猛处借到现金70000元,同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其在原告胡成猛处借到现金70000元,并且已收到借款且同意慢慢归还,但是事后被告一直未偿还上述借款,经原告履次催要,被告找各种理由推脱,并没有做到“慢慢还钱”,反而毫无任何还款的意思。截至今日,被告仍未偿还上述欠款及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告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曹少伟辩称,胡成猛放高利、设赌局、推牌九,10000元钱一天500元利息,地点在曹西庄村曹凤杰家,当时五个人玩,有XX刚、胡成猛、王喜龙、外号二肥的,有一天他把我拉到派出所,威胁我说给我扔到迁安矿,在我庄马四家待着,我庄村长看到了,给我妈打的电话,第二次玩牌在抚宁不记得哪条街了。他说他借我七万元钱有证人吗?他取钱要有资金流动吧,不可能包里装七万元钱吧。有一次我报警报到茶棚派出所,说他涉黑,派出所没管。有一次他起诉我被驳回,我留心眼了,身份证和我的对不上,第二次逼我打欠条,是我刑满时在茶棚司法所大门外打的,他作假证,我忘了上次的欠条和这次的欠条是不是一天写的。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2月9日,被告曹少伟向原告胡成猛借款70000元。经原告胡成猛催要,被告曹少伟未偿还借款。
以上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曹少伟应当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不偿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借款利率,故应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告主张系赌博、高利借款,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曹少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胡成猛借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财产保全费820元,由被告曹少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铁民
书记员: 薛鑫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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